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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弘光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24 9:09:00 作者:无 浏览量:5292次

《南京市弘光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市弘光中学(Nanjing Hongguang Middle School)。学校地处南京市玄武区胜利村路68号。邮政编码:210014。

第三条  学校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主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创建于2005年8月。建校之初,学校被命名为“南京市第九中学弘光分校”。2011年8月,学校从九中剥离,独立办学,更名为“南京市弘光中学”。学校占地面积42.5亩,建筑面积12446m2。学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首批数字化学习试点学校、江苏省体育工作先进学校、南京市首批青奥示范学校、南京市阳光体育学校、南京市绿色学校、南京市园林式校园、南京市教育现代化示范校、南京市中小学科技创新星光计划特色示范项目研究学校、全国中小学品质课程实验学校、江苏省初中课程建设优秀学校、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江苏省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范式研究项目学校、南京市网络与数字环境下的教学实验项目先进单位等,连续多年获得玄武区教育质量管理优质奖,物理、语文、体育和政治教研组获得南京市先进教研组。学校以优美的环境、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突出的教学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依法治校”的治校方略,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思想:以人为本,培养能力,科学引导,自主发展。办学理念:“每一个梦

想都精彩”。弘光精神:勇于争先的气魄,善于思考的品质,勤于实干的作风,乐于奉献的境界。

办学方向:数字化,运动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学校

的办学思想,争取把弘光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办学理念、现代化教学设施、现代化教师队伍、质

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优质初中。

第八条  学校校训:弘毅光大。“弘”,大也,无所不有;“毅”,强而能断也,志向坚定不动摇;“光”无所不著也;“大”无所不备也。这寓意着弘光办学抱负远大,兼容并蓄、包罗万象、广开知识之门的恢弘大气;也寓意着弘光学子立志高远、意志坚定、博彩众长、个性彰显、素质全面。校风:真(正道而行,真理至上)、善(立学修身,择善而从)、美(崇德敏行,止于至美)。教风:信(敬业有德)、达(精业有方)、雅(乐业有格)。学风:静(仪表恬静,心灵安静,处事冷静,学习心静)、谨(严谨治学,谦虚谨慎,谨言慎行,诚谨自重)、竞(自强竞搏,合作竞争,竞逐于学,争先竞雄)。工作作风:勤学习、善思考、常深入、讲实效。

第九条  学校定于每年9月29日为建校纪念日。校标如下:

第三章  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障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形成“校长负责,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负责,享有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和财务管理权及奖惩权。学校校长由玄武区人民政府任免,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指导。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领导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管理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上级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需要决定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排、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工作岗位。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中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需征求学校党组织与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招收学生,并对受教育者实施教育管理、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十)民主管理学校。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校务委员会、校务协商委员会、行政会成员、教师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总支和教职工的监督。

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十三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一)校务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校办主任。必要时可以吸收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二)校务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学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废除。

3.学校有关教育教学重大改革方案,管理机构的设置。

4.其它涉及到政策性强,与学校发展关系密切,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问题。

5.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实施方案。

6.招生工作管理方案及措施。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8.教师的人事调动、奖惩,教师职务评聘。

9.对于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奖励、处罚,进行执行分配

10.学校维修项目的基建维修队伍的选定、预算、决算,重要设备购置的方案。

11.学校预决算。

12.学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校长室主要领导对议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总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共南京市弘光中学支部委员会。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学校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培养,在教职员工中开展师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领导学校工会、团队、民主党派等开展工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小组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制定并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四)尊重、保证和监督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策后全力支持,保证实施。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七)通过党支部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发挥学校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及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八)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九)通过工会,做好离退休协会的工作,关心离退休教师的思想、身体、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是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意见的会议。

(1)党支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必要时可以吸收党小组组长、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参加。党支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2)支部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4.上报各级、各类(党群相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部门内部评选表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5.研究工会、共青团、退教协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根据民主评议对不合格党员的提出处理意见。

7.其他需要由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党支部书记决定的体制。校党支部主要领导对议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总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南京市弘光中学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按照工会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构成

    工会委员会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主席、福利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各1人。工会委员会下设女工委员会(成员3人,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本届女工会委员兼任)。另设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人,设主任委员1人)。

(二)工会委员会职

1.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及校党支部和行政的决议、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工作,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2.组织教职工结合形势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对教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为学校进一步的发展,为打造“高品质学校”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贡献力量。

3.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此,学校工会坚持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实现素质教育为目标,推进教职工队伍素质工程。

4.指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教育改革、管理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教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发挥其当家作主人的积极性。

5.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健全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完善教师申诉的机构和程序。

6.根据工会章程,筹备召开教职工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行使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7.配合学校党政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争先创优活动。开展文明办公室创建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

8.组织好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发挥会员的活动积极性。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健康水平。

9.做好教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工作,解决日常福利和女教工的特殊要求,尤其是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诚心诚意为教职工说话、办实事。协助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退管工作。

10.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11.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坚持工会民主制度,组织工会干部学习并研究工会理论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工会干部培训活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12.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的财产及财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职责:

1.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对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做出相应决议。

3.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及教职工福利实施方案。

4.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评议监督学校干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后备人选。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相关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年级部,推行年级组负责制,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坚持“年级组在学校分管领导指导下对本年级的教育教学进行直接管理,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室对年级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服务”的总体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中层干部依照区教育工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单位)、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玄教工委〔2014〕22号),采取民主推荐或个人自荐,学校选拔方式产生,任期三年;年级部主任由校务会提名,报校长任命;班主任由德育处主任提名,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教务处主任提名,报分管校长任命。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依据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方案进行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党支部会议、教职工大会、校务委员会讨论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机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工会等组织,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实施素质教育,高水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学校“每一个梦想都精彩”理念,实施“梦想”课程,充分发挥基础课程和延伸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全面教育,促进学生主动、全面、和谐发展,实现培养“有梦想、会做人、敢争先、有特长”的课程目标。

第二十八条  德育工作由学校德育处负责,团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协助开展工作,年级部和班主任具体实施。

(一)学校坚持德育为,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处组织实施,班主任为骨干队伍,教职工全员参与,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二)切实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和学校工作的导向、动力和保障作用。德育同学科教学紧密结合,开展好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党团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成立心理咨询室,建成专门的心理教室,开设心理课,开展心理咨询与教育活动,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与心理负担,培养健全的人格与健康的心理。

(四)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各项班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进行考核。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

(五)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六)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设好德育课程基地。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教科处负责,教研组和备课组具体实施。

(一)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抓好教学质量管理。以实现深度学习和高效课堂为目标,通过对教、学、研的过程管理,激发老师和学生的内驱力,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以 “梦想”课程实施纲要为框架,依据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新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的教材。

(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以“整体推进,部分提优,个别拔尖”为发展策略,立足分层教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科思维能力,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创新能力。

(四)学校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充分利用学校位于科研院所林立的优势区位,规划和实施校本课程建设。采用学生网上自主选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拓展视野的积极性。

(五)学校积极推进“教研兴校”战略建立、健全校本培训机制,倡导全体教师加强科研意识,为优秀教师搭建学科研究平台;鼓励各教研组积极参加各级先进教研组的评选活动;利用寒暑假,对骨干教师进行集中研训。积极参加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提高科研转化力,为教学提供精准的方向和先进的方法指导。

第三十条  树立“评价为学生发展服务”新课程标准的学生评价理念。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逐步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

(一)以“弘毅光大”的校训为核心,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和能力,充分发挥评价激励,诊断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功能,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格局,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二)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多元化、客观性原则。坚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体现课程改革精神。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基本素质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既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也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素质与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构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

(三)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业水平发展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初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四个部分。

(四)评价方法采取以学年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的办法.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小组评价。在自评和学生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学生小组评价”由班主任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对本班每个学生进行评价。学校每学期都定期开展评教评学活动,让学生、同伴、家长等都参与到评价中,使评价成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的活动。关注评价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关注评价结果所作推论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使评价真正起到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实际作用。

(五)学校积极开展各项学科竞赛活动,利用高校资源,为学生提供提高综合素质的锻炼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突出足球特色项目。

1.通过教、体(体校)结合,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初中生男子足球队和初中生女子足球队。

2.保证足球队高质量。足球队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继续做好足球队的教体结合工作,善于整合资源、优势组合互补、确保足球队技战术水平先进,保证训练场地、教练、经费。

3.招生政策。经严格遴选,拨出必要的指标,每一届初一招收足球特长学生。学校成立招生领导考核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相关专业考核,按市教育局的特长生招生要求录取合格的特长生。

4.师资保证。加大力度培养足球教练,为他们学习、培训、深造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

5.足球普及。学校开设足球校本课程,带动学生的体育锻炼;班班有球队;每年举办 “弘光杯”足球赛。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进取,具有高尚的师德。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定期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学校推行“名师工程”、“青蓝工程”及骨干教师评聘制度,逐步做到低职高聘与高职低聘。全校师生员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和教师奖励晋级制度,建立教师管理的运行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绩效分配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职提高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原则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外出学术交流以及到友好学校挂职锻炼或短期访问学习,也鼓励骨干教师参加在职教育硕士的学习。引导促进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与教学艺术乃至教学流派,建立新型平等的师生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校内教师申诉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听从老师的正确教导,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实施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评价制度,坚持“以奖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学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帮助和惩处。

(一)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等常规奖项,用来奖励在工作岗位和学习上努力付出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

(二)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学校通过团委在校内组织学生会及各种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以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

(一)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支部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政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少先队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三)校团委和少先队遵循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表达和维护具体利益,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为学生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学生服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安全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安全与财务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指导思想:为全校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教科研服务。坚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一)学校设立生活管理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参与学校食堂等生活设施的管理。

(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食品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三)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教学卫生条件和住宿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推行“财务公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法律、法规。

(1)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教代会汇报一次学校财产开支情况。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校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全部支出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精简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控制支出,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杜绝不合理经费开支。凡大额开支,必须交校务会、行政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并做会议纪要,通过后方可支出。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源节流、财务公开、杜绝浪费、合法合规等,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服务,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务、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执行财务纪律,杜绝一切贪污浪费和不法行为的产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校产登记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校长提供财务参谋,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对校长负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学校作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非盈利的公益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接受捐赠。学校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学校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学校接受捐赠以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当如实答复。学校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南京市人民中学、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南京孝陵卫中学、玄武外国语学校等学校都隶属南京九中教育集团,集团设立理事会,由南京市第九中学担任常务理事学校,其校长担任理事长,我校为理事学校,校长为理事会理事。理事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共商集团发展规划、联合办学、招生等重大事项,检查集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及学校重大事项的协商。

(1)校务委员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2)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上级领导部门代表、社区管理部门代表和社会贤达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

(3)校务委员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年级成立家长委员会,及时了解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需求,与家长沟通学校办学的举措和想法,形成“学校主导、家校联动、区校共建”的合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家长、学生对学校的行风评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部队、高等院校建立良好的共建关系,依托社区、部队、高等院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发展创造服务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服务精神,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的资源和优势,为对方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区委区政府,加强同公安、安监、卫生、工商、建设、法院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问题的治理,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法院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拟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一)校友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友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及各理事组成。校友理事会定期举行,主要负责讨论和审查校友会的工作。

(二)校友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等。校友理事会成员一般由热心校友会事业,积极帮助维持校友会正常运转的校友担任。

(三) 校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依照校友会有关规定,使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2.对校友会内重要事项以及领导的换选等具有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校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维护校友会利益,支持校友会各项工作。

2.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3.不做任何有损校友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9章 章程的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3)学校办学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时;

(4)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5)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2018 年10月教职工大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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